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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相关知识的访谈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6?? 阅读: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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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2日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零售商包括哪些范围?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开展促销活动作出了哪些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由哪些部门来承当?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应如何处罚?
    零售商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合适颁布实施?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予以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7、《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的零售商、供应商是指那些企业?
    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8、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9、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不公平交易行为?
    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要求供应商承担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10、如果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1、如果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贷款的,应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11.如何辨别合法直销企业?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企业从事直销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法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直销。
    商务部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经批准并完成服务网点核查备案的直销企业名单,并实时更新。通过查询直销企业名单,可辨别该企业是否为直销企业。
    12.直销企业可以在全国开展直销业务吗?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直销员只在企业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的直销地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未经审核公布的地区不得开展直销业务。
    13.直销企业可以直销所有产品吗?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直销企业可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产品范围包括: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等5类,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直销企业的直销产品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未经审核公布的产品不得通过直销方式销售。
    14.如何辨别合法直销员?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与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向其颁发直销员证,并通过企业信息披露网站(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具体网址),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本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查询直销企业公布的直销员名单,查验直销员证、推销合同等信息,可辨别直销员身份。
    15.发现企业有违规直销行为怎么办?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企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16.如何辨别直销和传销?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企业开展直销应当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但《直销经营许可证》仅说明该企业有资格从事直销经营,不是区分直销与传销的依据。
    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应当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条件,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传销活动中,参与者通常要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通过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拉人头,形成上下层及网络,并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缴纳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直销活动中,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传销活动中,所谓的“产品”或缴纳的入门费通常不予退还,参与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17.经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完全可靠吗?
    商务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仅说明该企业有资格从事直销经营。直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同其他企业一样,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直销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甚至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将依法吊销该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8.能否通过与直销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直销?
    不能。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从事直销经营必须经商务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将被依法查处。根据《行政许可法》,被许可人(即直销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别企业或团队打着与直销企业合作的名义从事直销,属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是违法经营行为,工商、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19.企业开设专卖店销售产品是《直销管理条例》所说的直销吗?
    不是。《直销管理条例》所指的直销,是“无店铺销售”模式,即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
    企业不经过批发商等中间环节,通过开设专卖店直接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即人们常说的“厂家直销”,是“店铺销售”模式,与超市、百货商店的销售方式类似,应当遵守与店铺销售有关的法律法规。
    20、为什么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首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食品安全保障工程。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项重要原因就在于企业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从流通领域入手建立市场倒逼机制,强化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能力,促使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其次,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是从肉菜入手,推动农产品流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肉类蔬菜是“菜篮子”中的大品种,消费量大,但流通的组织化、包装化水平不高,容易在食品安全上出现问题,而且不易查找源头。我们选择肉类蔬菜入手建立追溯体系,通过信息化改造、加强市场引导等手段,改善流通基础设施,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带动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如果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做好了,还可以带动其他农产品追溯体系的建设,改善经营环境,促进农民农业增收。
    最后,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可以帮助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政府责任制。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今年的国办发18号文件就提出了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要求,保障质量安全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目前农产品大流通的格局下,很多地方农产品的外埠供应量相对本埠供应量要高许多,光靠地方自己的力量,很难保障食品安全质量,无法有效落实地方责任。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实现各地信息的互联互通,整体推动全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提高,帮助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21、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将覆盖城市的哪些流通节点?
    2010年,我们要求试点城市在全部大型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和机械化定点屠宰厂,以及不少于50%的标准化菜市场和部分团体采购单位进行追溯体系建设,其中大型批发市场和定点屠宰场是关键。
    22、《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颁布有哪些必要性?
    一是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2010年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近年来,农业、交通、卫生、林业、文化等部门在探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也必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执法程序。
    二是规范商务执法行为的需要。当前商务执法中比较突出、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就是执法程序、文书不规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呼吁制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加强全国统一指导。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以规范的执法、优质的服务取得群众信任,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氛围和环境,是商务主管部门建设和谐商务、为民商务的现实需要和急迫任务。
    三是提高商务行政执法效率的需要。现阶段,商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较为突出。以有限的执法力量承担量大面广的执法任务,需要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制定系统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在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为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套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具体、明确的工作流程,必将促进执法效率的提高。
    2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一是严格依法行政。在定位上,《规定》属于程序法范畴,主要是从程序上规范商务部门行使已经具有的行政处罚职权。至于商务部门具有哪些行政处罚职权,取决于实体法的规定。因此,《规定》将商务部门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但考虑到随着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商务部门行政处罚职权也会不断变化,因此在立法技术处理上,不具体列明行政处罚职权范围,而是采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形式处理。
    二是强化对商务执法队伍监督。《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外部监督之外,设计了一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当场处罚时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执法人员在场,建立了行政处罚决定前核审制度、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等制度。同时,专设执法监督一章,针对执法人员和商务部门可能违法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三是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为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当,《规定》针对现场检查、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容易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执法行为,严格规定了前置条件,建立了事前审批制度。为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规定》明确商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享有的救济权利。另外,《规定》还对强制执行作了必要限制,对逾期缴纳罚款的,不能无限制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的,可履行催告程序。
    24、《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共八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管辖、监督检查、立案与调查、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与执行、执法监督、附则。规章内容总体上对《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结合商务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根据行政立法发展趋势作了一些创新性规定。
    25、《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从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包括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实施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监督检查是商务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活动,也是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辅助手段,鉴于二者与行政处罚密切相关,所以一并予以规范。
    从适用的级别范围来看,原则上,《规定》适用于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考虑到商务部有专门的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尤其是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领域有完善的执法规则,因此在附则里做出了例外规定,明确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依照其相关规定。同时,考虑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明确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当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2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何时颁布实施?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颁布,并于2012年11月1日施行。
    2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单用途卡有哪些属性?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28、《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作出了哪些规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国办25号文件提出的“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旨在减少各类消费纠纷,全面保护持卡人权益。其中较为重要的:一是规定企业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明确章程和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协议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导致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根据25号文件规定,明确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三是明确规定发卡企业在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之前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以保证持卡人有合理途径、时间进行退卡。
    29、《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如何防范预收资金兑付风险?
    为保证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管理办法》设立了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该比例既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又能防止其滥用预收资金。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的资金结算和管理流程更为复杂,资金偿付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扩散性,因此《管理办法》适当提高了其资金存管比例,分别确定为30%和40%。考虑到预收资金已成为部分商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同时设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30、标识的意义?
    整个标志主体造型为一个中国古石印形状,以印章为主体,用艺术手法把人的拇指指纹和信的概念涵盖其中。印章早在四五千年前就已在中国出现,是渊源深远的中国传统文化艺术形式,并且至今仍是一种广泛使用的社会诚信表现形式,整个标志造型不仅仅蕴含中国传统韵味,更体现了“诚信”一词在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国的源远流长。标志作为活动标志,把标志主体图案基准选择红色,传达了活动本身一种热烈积极的气氛。标志重点以一个“信”字作为点睛,体现了信作为一种具体的道德品格,是立身基础。论语中也曾提到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作为标志的一个重点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概念。“信”字采用中国式的方块字,刚直有力,充分表现出诚信作为道德准则的严肃与不可侵犯性。整个标志外形流畅,比例合理。不规则的石印和刚直的“信”字把整个标志勾勒出一种外柔内刚的形象,表现出诚信作为经营活动基本行为准则和企业立身兴业之本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