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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3?? 阅读: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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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类(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www.365388.com 承办科室 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712-2333199 监督投诉电话 0712-2327078
    受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窗口
    设定依据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四十三条。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处罚材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办理流程 执法部门按照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处罚程序办理
    收费情况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