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类(行政处罚) |
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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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
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712-2333199 |
监督投诉电话 |
0712-2327078 |
受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窗口 |
设定依据 |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 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三十四条、六十四条。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处罚材料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办理流程 |
执法部门按照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处罚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