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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业招商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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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农业类………………………………………1

    二、 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类………………1

    三、 商贸服务类…………………………………15

    四、 文化体育类…………………………………22

    五、 休闲旅游类…………………………………24

    六、 科技研发类…………………………………27

    七、 人力资源类…………………………………30

    八、 健康服务类…………………………………32

    九、 政府核准项目投资类………………………34

    十、 行政服务类…………………………………38

    编 印 说 明

    在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农业局、科技局、外事侨务旅游局、文体新广局、卫计委、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们收集整理了10大类、59条产业招商政策,由于时间仓促,可能有不准确、不完善的地方,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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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

    一、农 业 类

    (一)政策依据:市委2013年《关于加快香稻产业化发展的专题会议纪要》

    扶持政策:财政每年列专项支持资金200万元,从2014年开始执行。以孝南春晖、香润公司,安陆禾丰公司,汉川宏武、福星公司为依托,建设3个5万亩香稻基地产业园;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达到96%以上。

    (二)政策依据:市政府2010年《关于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意见》

    扶持政策:财政每年列专项支持资金100万元,从2012年起开始执行至今。积极引导调整布局结构,在汉北河流域、湖区发展30万亩常年水生蔬菜(莲藕、芋头、荸荠、茭白等);在孝南、应城等城郊土质适宜区发展30万亩常年时令菜;在特定的区域建立10万亩常年特色菜(葱蒜类、藜蒿类、花椰菜类、白花菜类)。

    二、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类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扶持政策:对小微企业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税收优惠、创业基地建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融资担保等方面进了全面支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全发展。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四)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

    扶持政策:从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综合企业融资链条、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继续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发展。逐步扩大各类长期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范围和规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各类长期投资资金予以税收优惠。继续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规模。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发行规模。  

    (五)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扶持政策:就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针对各部门提出了诸多硬性规定。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安排,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

    (六)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

    扶持政策:对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和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审核机构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资金使用效益。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七)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

    扶持政策:明确了“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组织实施与政策支持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切实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十二五”期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积极拓展应用领域,力争到2015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八)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7号)

    扶持政策:对试点原则、运作机制、风险控制、政策支持、奖励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方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试点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及小额贷款发放情况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根据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信贷业务提供风险保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涉及新能源新材料)

    扶持政策: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①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②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①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②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3、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十)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涉及新能源新材料)

    扶持政策: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十一)政策依据:财税〔2014〕122号(小微企业免征有关规费)

    扶持政策: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二)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

    扶持政策:第一条第一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十三)政策依据:财税[2014]34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高端装备制造业优惠政策)

    扶持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十五)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软件行业优惠政策)

    扶持政策: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政策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发展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87号)

    扶持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服务杜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转型,助推湖北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目标要求,省地税局提出在“促进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企业兼并和改组改制、支持金融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就业创业和改善民生、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六个方面出台支持和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总共40条。

    (十七)政策依据:工信部关于推进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装[2013]511号)

    扶持政策:工业机器人是集机械、电子、控制、计算机、传感器、人工智能等多学科先进技术于一体的自动化装备。要建立以工业机器人主机企业、系统集成企业为牵引,零部件及产业服务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发展格局,实现工业机器人全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引导各地方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模式和规模,依托现有科研制造能力、应用基础、产业园区等特点和优势,科学谋划,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工业机器人区域差异化发展。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业机器人产业体系,培育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8-10个配套产业集群;工业机器人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明显增强,高端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到45%以上,机器人密度(每万名员工使用机器人台数)达到100以上,基本满足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十八)政策依据:湖北省推动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经信机械[2014]191号)

    扶持政策:加强财税政策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从2014年起,每年将工业机器人发展方向,包括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集成应用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纳入现有省级财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并给予资金倾斜支持。对采购或租赁本省制造的工业机器人及成套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从省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等省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财政贴息或资助。

    (十九)政策依据: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  

    扶持政策:设立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吸引大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上市和发行融资工具、开发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对产业给予扶持。推动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落实国发[2000]18号文件、国发[2011]4号文件等政策,加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安全可靠软硬件的应用,推广使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及整机系统。 

    (二十)政策依据:《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扶持政策:生物医药领域处于现代生物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首位。该政策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支持生物产业的发展,包括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鼓励和促进中小生物企业发展;支持建立生物企业孵化器和留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建或以产学研联合的方式建设研发平台;为生物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生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或境内外筹资;培育生物产品市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等。

    (二十一)政策依据:《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扶持政策:指导意见指出,我国已成为世界医药生产大国,但我国医药行业发展中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长期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技术水平不高、产品同质化严重、生产集中度低等问题十分突出。为此指导意见要求加大对生物技术药物制剂的开发创新力度。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充分利用技术、资金、人才、品牌、营销渠道的优势,跟踪国际最先进技术,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高科技产品,形成符合国际标准的“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三个综合性医药生产基地。

    (二十二)政策依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发{2011}5号

    扶持政策:鼓励生物科研成果转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因从事生物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获得的净收入或股权,可取其中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课题组成员。职务技术成果在1 年内产权单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成果属性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鄂进行产业化转化,仍可享受净收入或股权的70%。

    (二十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和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2完善税收激励政策。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4、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5、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十四)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111号)

    扶持政策: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拨款补助、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并根据国际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进行适当调整。参股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程序、资金拨付等按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执行。

    三、商贸服务类

    (二十五)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 ) 

    扶持政策: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财政部核定。

    (二十六)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

    扶持政策:大力推动服务业对外投资。支持各类服务业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加快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增加在境外的商业存在。支持服务业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企业建设境外保税仓,积极构建跨境产业链,带动国内劳务输出和货物、服务、技术出口。支持知识产权境外登记注册,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加大海外维权力度,维护企业权益。完善财税政策。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政策,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资金安排结构,突出政策支持重点,完善和创新支持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公共服务。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扩大服务出口。

    (二十七)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 )

    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税收政策。从区域和领域上扩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根据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布局,统筹考虑东、中、西部城市,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有序增加到31个。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二十八)政策依据: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流通函【2014】790号 )

    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推进商贸物流和电子商务的协同发展及业务流程再造。加强冷链物流建设。鼓励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商贸服务企业改造、新建一批适应现代流通和消费需求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加快生产资料物流转型升级。引导生产和商贸流通企业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运作模式,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实行主辅业分离。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开展供应商管理库存 (VMI)、准时配送 (JIT)等高端智能化服务,提升第三方物流服务水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支持传统仓储企业转型升级,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发展,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引导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支持货代物流企业发展壮大,为各类企业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提供支撑。

    (二十九)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扶持政策: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三十)政策依据:湖北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4]21号)

    扶持政策:

    1、加大财税支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证,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经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按规定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2、加大用地支持。统筹安排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用地空间布局,保障重点电子商务企业项目建设。优先保障货物配送中心、快递分拨中心、社会化仓储服务网点、开放性的数据应用平台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或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途的,经县级以上人们政府依法批准,可采用招拍挂、协议、租赁等方式供应。

    3、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押品范围,积极为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提高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企业采取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和发型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

    (三十一)政策依据: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增长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4号)

    扶持政策:

    1、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外贸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整合中央和省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市场主体、引进世界500强奖励、开拓国际市场和建立各类孵化平台等工作。在2014年内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降低A、B类企业认定门槛,简化认定程序,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做到当月申报,当月将退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2、加强“银企对接”,支持金融机构推广为外贸企业开发的避险产品,积极争取国家短期外债指标,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

    3、扩大信保覆盖面,继续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支持中国信保对我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对小微出口企业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小微出口企业信保融资平台的作用,推行区域政府统保试点。

    (三十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

    扶持政策: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并在企业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方面明确了扶持任务。尽快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到服务业全领域。根据生产性服务业产业融合度高的特点,完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适时扩大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范围,制定产品退税目录和具体管理办法。

    (三十三)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

    扶持政策: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文化体育类

    (三十四)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扶持政策:《意见》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四部分。重点任务是:塑造制造业新优势;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提升旅游发展文化内涵;挖掘特色农业发展潜力;拓展体育产业发展空间;提升文化产业整体实力。第三部分政策措施第(六)项提出了加大财税支持的指导性意见,在第(七)项提出了加强金融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在第(八)项优化发展环境中从简政放权、部分特殊情况下用地手续办理,以及规划、建设、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三十五)政策依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4〕28号)

    扶持政策:《意见》鼓励各地发展工艺品、演艺娱乐、文化旅游、特色节庆、特色展览等特色文化产业。其中第三部分保障措施:

    1、加大财政对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把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纳入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利用文化部与相关金融机构部行合作机制、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特色文化企业的投融资支持与服务。

    2、建立重点项目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享受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保费补贴、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扶持。

    3、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对本地文化资源进行充分的摸底调查,研究制定鼓励本地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土地等多方面扶持政策。

    (三十六)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扶持政策:《意见》指出,力争到2025年,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意见》全文要点包括:1、部署积极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体育产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2、促进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等相关业态的发展。3、抓好潜力产业。以足球、篮球、排球三大球为切入点,加快发展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集体项目,推动产业向纵深发展。4、进一步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第三部分政策措施第(三)项中提出了完善税费价格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第(四)项中提出了完善规划布局与土地政策的指导性意见。我省关于实施国发〔2014〕4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正在讨论修改阶段,尚未正式出台。

    五、休闲旅游类

    (三十七)政策依据: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的决定(鄂发[2010]11号)

    扶持政策: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放宽旅游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着力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旅游企业。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旅游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重点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旅游企业做大作强,并力争2-3家上市。促进中小旅游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知名品牌,积极发展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旅行社。

    (三十八)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做好国家旅游宣传推广、规划编制、人才培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家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政府引导,推动设立旅游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通过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2、优化土地利用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安排旅游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旅游设施建设占用耕地。

    (三十九)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扶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六、科技研发类

    (四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扶持政策: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即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8万亿元,成为促进科技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以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创新驱动、坚持市场导向、坚持开放合作为基本原则,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 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8万亿元,成为促进科技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

    (四十一)政策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

    扶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并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强调了国家对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引导。强调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强调了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前瞻性。如《办法》提出“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国家级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资格” 

    (四十二)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

    扶持政策:将重点培育100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对受托组织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中介机构,省科技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对经认定登记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鉴于高校院所的公益属性,科技成果研发过程中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作为费用支出由高校院所支,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的陷阱收益,其70%-99%归研发团队;作价入股形式形成的股权,高校院所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的5%,其余95%的股权归研发团队。与目前其他省份出台的政策相比,我省研发团队的分配比例最高。

    (四十三)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

    扶持政策:推动体制创新,对孵化器在发展规划、土地征用和财政投入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把抓好对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工作 指导作为重要职责,并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 (县、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的目标,组建适合自身特色与要求的孵化器。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省内各高新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 措施,完善促进孵化器发展的支持政策,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在孵化器 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管委会对在孵企业用房租金和研发投入等给于补贴。

    (四十四)政策依据:《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孝科发[2015]2号)

    扶持政策:孵化器的组建与市级孵化器的认定。主要就孵化器组建、市级孵化器认定、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和说明;孵化器管理主要包含对孵化器的扶持、考核及建设要求等内容;对孵化器组建、认定、复核过程中的诚信问题作了要求,并规定了办法的实行时间。出台《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和省级孵化器建设相关政策精神,借鉴外地孵化器建设先进经验,推动全市孵化器建设提档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市二次创业,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有力举措。

    (四十五)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扶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人力资源类

    (四十六)文件依据: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2]57号)

    扶持政策:对具备全员参保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同时上年度没有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享受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的40%补贴。

    (四十七)政策依据: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鄂工发[2013]26号)

    扶持政策: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劳模医疗保障水平、解决劳模生活困难问题、恢复劳模荣誉津贴、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和解决农民工劳模城镇户籍问题。

    (四十八)政策依据: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3]5号)

    扶持政策:对在校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给予场租及水电费按每平米1元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米,补贴期限为3年。

    (四十九)政策依据: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0号)

    扶持政策:从2013年起,对“四类人员”(低保家庭、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者)按每人8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五十)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

    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客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个人分不同情况(个人一般最高不超过5万元,妇女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劳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妇女、高校毕业生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的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五十一)政策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扶持政策:对企业吸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创业扶持补助等财政就业补助。

    八、健康服务类

    (五十二)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扶持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在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严控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资产证券化创新,扩大业务规模。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健康服务业项目。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依托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探索建立健康服务资源产权交易平台,促进并购重组和行业优化发展。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

    九、政府核准项目投资类

    (五十三)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4〕25号 )  

    扶持政策:

    1、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

    2、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按照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3、明确责任,对核准的项目,落实“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建立上下权限明确的管理机制。

    (五十四)政策依据:《省发展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外经[2014]522号)

    扶持政策: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方式作出规定,并明确办理流程和就提交的材料。

    1、明确核准和备案权限,对由国家、省、和市(州)核准、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投资规模作出具体由那级办理的规定。 

    2、明确了办理流程,上报办理方式、方法。

    3、对外商投资项目应提交的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五十五)政策依据: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所涉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鄂发改规[2014]2号)

    扶持政策:行政审批事项中所涉中介机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提供方资质要求、中介服务委托人及付费人、评估时限、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及参照标准等。利于规范中介行为。通过规范中介机构、中介服务事项等,提高中介服务效率。重大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及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产业类项目咨询报告评估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其他项目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五十六)政策依据:《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鄂发改规{2014}1号)

    扶持政策: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提高委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1、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设计、估算或概算、投资效益评估等方面。企业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安全、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重大布局、行业准入标准、公共利益等方面。

    2、按照公开征集、机构申请、资格审查、审核小组审定、门户网站公示等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库。3、明确咨询评估职责及责任。

    (五十七)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4〕35号)

    扶持政策:

    1、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深入实施省重大专项计划。

    2、确保完成重点领域投资任务。一是加快信息、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二是抓好生态环保、市政、民生等领域投资。加快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三是优化工业投资。四是稳定房地产投资。

    3、支持搞活实体经济 。设立50亿元支持实体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好国库存量资金,缓解县域龙头骨干企业、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达到年度失业保险支出总额3倍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不超过当地实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0%的资金,用于补充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五十八)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湖北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事大厅建设和运行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109号)

    扶持政策: 

    1、创新流程。一是建立“联合初审制度”,市(州)、县(市、区)初审由传统的各部门分头办理,改为设立市(州)、县(市、区)两级联审管理员,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贴身服务企业,协办、代办初审手续。二是实行省直联审部门“容缺预审查制度”,在申请人和市县两级申报材料齐全,仅缺省级前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后置审批部门可提前介入审查材料,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间。三是健全“网上互抄、互告、互商”机制,简化审批部门之间文件流转、信息互告、工作会商的流程。

    2、提升效能。通过推行基层初审和省级终审并联办理,规范和明确审批所涉中介服务时限,建立部门间文书、信息等网上互联互通渠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

    3、全面覆盖。一期工程已实现投资项目审批全过程省级联审部门及相关事项的全覆盖;二期工程建成后,将实现联合审批模式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十、行政服务类

    (五十九)政策依据:《重大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试行办法》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12〕42号)

    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提高重大项目审批效率。工作流程:第一步:“三区”管委会或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建设业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函,通报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和具体经办人。第二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收到函件后,指定专人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三区”管委会或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建设业主告知该项目需要准备的资料、办理时限、收费事项及标准,并提供需要填写的相关表格。第三步:“三区”管委会或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建设业主将准备好的项目申报资料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加盖“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标识后,交相关窗口单位并联审批,各窗口单位在规定的工作日办结,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全程跟踪协调督办。